欢迎访问诺恩斯服装网
服装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装资讯 >

Levi’s状告沃尔玛抄袭自家招牌式双弧线设计

来源:诺恩斯女装网 时间:2020-06-18 16:48 浏览
  牛仔服品牌“Levi’s®”经营方利惠公司近期频频将一些企业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抄袭了自己招牌式的牛仔裤裤兜双弧线设计。
 
  6月16日,一场由利惠公司起诉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羊西线蜀西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添翔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自2011年起,知名牛仔裤品牌Levi’s®在华提起双弧线商标维权诉讼后,国内多个服装企业与利惠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从未中断。

Levi’s状告沃尔玛抄袭自家招牌式双弧线设计
 
  李维斯®(Levi’s®)是由犹太商人、美国牛仔裤之父——LeviStrauss(李维斯·斯特劳斯)创立,诞生于1853年,他的多款牛仔裤已经成为世界服装业经典。品牌经营方利惠公司目前拥有红旗、双弧线、双马标志等系列标志性商标,特别是其中的“双弧线”商标,从1873年开始就在Levi‘s®牛仔裤的后袋上,是最知名的牛仔裤商标之一。
 
  利惠公司自2005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注册了第2023725号双弧线商标,2015年4月28日,在第25类注册了第14212864号商标,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长期而广泛的品牌推广。

Levi’s状告沃尔玛抄袭自家招牌式双弧线设计
 
  其产品以及包括双弧线在内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它注册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等。但因为沃尔玛蜀西路店,出售使用了案涉商标的牛仔裤,该牛仔裤的标牌显示其由被告添翔公司生产,为维护其权益,利惠公司将上述两家企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使用“双弧线”标识是否侵权
 
  6月16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由成都高新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原告为利惠公司,被告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羊西线蜀西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在现场,双方围绕:一、案涉牛仔裤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若侵权成立,添翔公司、沃尔玛公司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三,沃尔玛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等三条问题产生争议。

Levi’s状告沃尔玛抄袭自家招牌式双弧线设计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使用在牛仔裤商品上,且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相同,该标识的使用有使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能识别该商品来源的目的,所以案涉牛仔裤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并且,案涉商品系牛仔裤,与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虽然具体形状存有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整体视觉效果趋同,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具体形状上存在的细微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判决:
 
  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万元
 
  “添翔公司未经利惠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牛仔裤上使用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沃尔玛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沃尔玛公司作为大型销售商,虽然其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但不能过分超越其鉴别能力,因侵权产品标注了完整规范的产品信息,,从外观看属于由正规生产厂家合法生产的产品,且沃尔玛公司提交其与添翔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协议》,其中约定添翔公司须保证所供商品未侵犯任何商标权。
 
  因此,沃尔玛公司在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知道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故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利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等因素,酌定被告添翔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日益发达,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广泛,因商标使用、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也显得越加突出。在经营中尊重他人创立和享有的区别性,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应为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守。生产商及销售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应更审慎,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发现侵权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
在线客服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